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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5月29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盗窃,于2002年2月5日被绵阳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劳教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5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0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元,于2016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杨某趁被害人杨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窗进入杨某某位于三台县**镇**村**组的家中将一楼卧室内的一桶菜籽油盗走后变卖。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菜籽油的价格为人民币140元。

2.2019年6月27日晚,被告人杨某用石头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三台县灵兴镇山水村5组道路上的一辆白色起亚牌K2型轿车的左后窗玻璃砸坏,盗窃车内财物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等;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玲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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