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杨某,男,生于196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镇**道**号。四川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旺苍县**宾馆、旺苍县**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旺苍县第十六、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苍溪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7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1月22日,因发现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3月21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绰号“其娃子”),男,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镇**村**组**号。200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2月5日因故意伤害被旺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处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3月2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预备)、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苍溪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22日,因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3月21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冯利,女,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镇**道**号。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22日因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3月21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昝加兵(绰号“吴军”、“军娃子”),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6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镇**幢**楼**号。2017年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7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22日因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3月21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昝佳齐(绰号“国庆娃”),曾用名昝国庆,男,生于199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镇**村**组**号。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22日因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3月21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镇**巷**号。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22日因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3月21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济明(绰号“汽水”),曾用名李继明,男,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镇**村**组**号。2017年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22日因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3月21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生于199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镇**村**组**号。2017年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7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22日因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3月21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昝某甲,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镇**村**组**号。2017年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7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22日因发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3月21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竹娃子”),男,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镇**村**组**号。2017年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7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张某、冯利、昝加兵、昝佳齐、贾某某、李济明、刘某甲、昝某甲、罗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6日、8月20日两次退回苍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苍溪县公安局补查后分别于2019年7月5日、9月20日两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8月6日、10月2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杨某通过个人经商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2000年左右,杨某伙同妻子冯利通过非法手段将冯利的年龄改大10岁,并伪造了冯利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证明办理了养老保险,从2008年开始违法领取退休金至2018年,骗取国家保险金21万余元。2001年,杨某出资230万元收购旺苍县全民所有制企业旺苍县通用机械厂(以下简称通用机械厂)破产资产残值(不含土地)后设立四川省旺苍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后在2005年收购过程中,杨某采取不法手段骗取国家资金100余万元。杨某达到财富的原始积累后,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于2009年左右开始主要在旺苍县城及周边范围内对外非法放贷,并先后网罗了张某、贾某某、昝加兵等人采取暴力相威胁和跟踪、滋扰等软暴力方式为其收取欠账,由冯利管理账务,经济实力逐步增强。同时,杨某通过他人介绍与旺苍县委原书记张某乙、刘某丙陆续熟识,并通过行贿上述两名领导干部建立势力关系,逐渐形成了较强的社会影响力。2010年,杨某收购了四川省东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持有的四川东河**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牧业公司)和四川**种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种业公司)的18%股份。2012年至2013年,上述二公司承包人杨某甲因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而未向其他股东交纳承包款,引发杨某不满。2014年下半年,杨某指使张某、李济明等人用皮卡车阻拦等方式,阻碍**种业公司正常销售猕猴桃,给公司造成损失21000元。此事在当地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系组织、领导者杨某会同骨干成员张某、一般参加者李济明所实施的组织首次共同犯罪活动。此后被告人杨某先后指使被告人张某、昝加兵、贾某某、昝某甲、刘某甲等人采用威胁、滋扰、纠缠、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被害人杨某甲、李某甲、索某某、郑某某、徐某甲、何某甲、杨某乙、邓某某、张某甲等人强索债务。此外,被告人杨某、张某、昝加兵等人还实施了对被害人范某某、徐某乙、冯某某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杨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张某、冯利、昝加兵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昝佳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贾某某、李济明、昝某甲、刘某甲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层级分明,被告人杨某领导被告人张某、冯利、昝加兵、贾某某,再由被告人张某指挥或者安排其他参加者具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为维护自身利益,逐步形成了“成员之间要团结、不准吸毒、要服从杨某安排、杨某交办的事情要尽心尽力完成”等不成文的组织规约和纪律。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从2014年左右开始,杨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旺苍县城及周边先后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等非法敛财行为获取了巨额不法利益,其中强迫交易非法获利100余万元,敲诈勒索他人320余万元。所获利益除部分用于向组织成员提供奖励、吃饭抽烟喝酒、组织成员实施犯罪后的善后平事外,绝大多数由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杨某及被告人冯利占有,用于自身奢靡享乐、资本再积累、维持巩固自身经常用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等,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以暴力相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寻衅滋事6起,非法拘禁3起,敲诈勒索5起,强迫交易2起,破坏生产经营 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5年至2018年期间,杨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不法目的,还陆续实施了威胁旺苍县委原连续两届书记、寻衅滋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旺苍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行长、旺苍县“三益.帝景湾”楼盘工地阻工、旺苍县**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矿)堵路、为杨某母亲非法占地建陵园等多起违法事件。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旺苍县城及周边范围内对人民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十余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该组织多次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在旺苍县城及周边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该组织多次干扰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旺苍县城及周边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该组织领导者杨某多次行贿旺苍县领导干部并以此为要挟,严重破坏了旺苍县的政治生态和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该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随案移送。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3年11月,何某乙向杨某借款50万元,月息8分,并以何某乙的奥迪Q5轿车、杨某乙的途锐轿车作抵押,后何某乙实际收到冯利转账46万元。至2014年3月,何某乙归还利息共计13万元。2014年8月,何某乙因无钱归还高利贷,杨某联系不上何某乙,便通过手机短信联系,威胁知道何某乙的孩子在哪里读书,不还钱就给其孩子灌毒、染上毒瘾,碰到何某乙要打断手脚,并让杨某乙给何某乙转告同样的威胁、恐吓内容。何某乙感到恐惧,将儿子转学到巴中老家,自己外出躲避,将奥迪Q5车交给好友张某丙保管使用。同年10月左右,杨某让杨某乙还账,并恐吓杨某乙称不还钱就打残其手脚,知道其女儿在哪里读书,不还钱就给其女儿灌毒,安排人到其家里去让其不安宁。
2014年10月22日,张某丙将何某乙的奥迪Q5车停放在旺苍县东河镇望江茶楼楼下。杨某与张某路过该处看见Q5车后,杨某便联系汽修厂将车拖走,张某通知昝加兵立即赶到现场。张某丙返回现场与杨某等人发生争执,经警察到现场处理后,杨某将Q5车扣下、让汽修厂把车拖到欣然商务酒店停车场,并给昝加兵50元购买铁链锁住车胎。2015年,杨某将Q5车以20余万元的价格抵偿给赵某某。经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9万元。
2015年春节前,杨某带领或安排张某、昝加兵三次到杨某乙位于旺苍县麻英乡旗杆村的家中通过滋扰、威胁方式收账,张某、昝加兵主要采取对杨某乙的妻子姚某甲大吵大闹、在夜晚拍打杨某乙家铝合金门、威胁打断杨某乙手脚、纠缠姚某甲等方式逼迫杨某乙还钱。
2016年2月4日18时许,杨某让杨某乙到欧典茶楼逼迫其还何某乙的借款,并安排张某看守不准其离开。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乙联系警察朋友向某某到欧典茶楼解救才得以离开。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杨某乙向杨某转账还款共计29万元。
2、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张某甲在杨某处借款90万元,月息3分。张某甲未按月还款,杨某便电话恐吓张某甲,称知道张某甲的孩子在哪,不还钱要给其孩子喂毒、打艾滋病针。
2016年1月的一天16时许,杨某将张某甲叫到欧典茶楼包间,指使张某、昝加兵看守张某甲让其还钱。当晚22时许,杨某指使张某、昝加兵将张某甲带至宾馆看守。张某甲因惧怕被继续看守,便提出其可以去河南洛阳收账还款。杨某当晚便安排张某、昝加兵跟随张某甲去河南洛阳跟随收账。同年2月5日左右,张某甲收钱未果,三人返回旺苍。期间在河南洛阳吃住费用均由张某甲负责。
2016年3月份的一天及6月份的一天,张某受杨某指使带昝加兵到张某甲家找到张某甲收账未果后,杨某把张某甲通知到欧典茶楼。
同年7月份的一天,杨某又将张某甲通知到欧典茶楼,杨某同意让张某甲再去河南洛阳收钱,并安排张某跟随张某甲,张某又安排昝加兵跟随张某甲收账。同年7月至9月,昝加兵全程跟随张某甲到河南洛阳、上海收账,期间所有的生活、路费等开支均由张某甲承担。同年9月5日,昝加兵因砍伤昝某乙涉嫌刑事犯罪被旺苍县公安局传唤讯问,张某甲便为昝加兵购买了返程机票。
2017年2月12日,杨某让张某甲到欧典茶楼并要求其提供3名担保人,其中2名以上担保人须为公职人员,否则不允许离开。至当晚23时许,张某甲联系何某丙、旺苍县公安局民警姚某乙、县林业局干部何某丙到欧典茶楼签字担保后才被允许离开。
2018年3月6日,杨某将张某甲及3名担保人起诉到旺苍县法院,诉求判决4人共同还偿还100万元。同年11月2日,杨某的代理人何某丁以杨某名义与张某甲达成协议,张某甲将其放在杨某处的纪念币等全部收藏品作价抵偿债务。
3、2015年3月左右,杨某因与私营企业负责人范某某(广元地区知名开发商)有遗留债务纠纷,遂以“监督工程质量”为名指使张某、贾某某等人到范某某承包的旺苍县大中坝工程施工现场去滋事、阻工。其后的数月内,张某多次安排昝加兵等人到大中坝工地采取阻止施工车辆作业、大声叫嚷要求停工、向建设局打举报电话等方式进行阻工。张某等人共计阻工10余次,每次均造成工程停工半小时至四、五个小时不等。其中张某参与10余次,昝佳齐约6次,昝加兵约5次,李济明约4次,贾某某2次,罗某甲2次,昝某甲1次。
4、2015年8、9月,索某某先后在杨某处共计借款180万元,月息3分。2016年5月左右,因索某某未能及时还款,杨某便安排张某对索某某进行跟踪滋扰。后张某安排昝加兵、昝某甲、刘某甲分别跟守索某某,并随时向其汇报情况。3人在跟守期间,与索某某同吃同住、形影不离。昝加兵共计跟守索某某约2日,昝某甲跟守索某某约12日、刘某甲跟守索某某约4日。
5、**生猪养殖场、**猪场经营人何某甲先后向杨某借款共计350万元。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因何某甲未及时还款,杨某遂多次带领或安排张某、昝加兵到**生猪养殖场堵路阻止卖猪、擅自进入**生猪养殖场、**猪场数猪。昝加兵受张某指使多次到猪场,脚踢猪圈门、数猪,造成生猪应激反应,几天不吃食。何某甲因被杨某等人恐吓、威胁、滋扰,患上了混合型焦虑和抑郁障碍症,于2017年7月7日至24日在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康复治疗。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何某甲向杨某共计偿还9415000元。
6、2018年1月,杨某认为其胞弟杨某丙的前妻冯某某在微信上辱骂其家人,便安排其法律顾问何某丁找冯某某核实相关情况。冯某某解释系他人冒用其头像发了相关微信信息,杨某不予理睬,仍安排张某、昝佳齐到旺苍县**保健院找冯某某到欧典茶楼亲自向其解释并赔礼道歉。同年1月,张某、昝佳齐、刘某甲3人先后五次、昝某甲一次到**保健院对正在上班的冯某某进行辱骂、恐吓,引发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他群众的围观,造成医院工作秩序混乱。经医护人员劝阻、民警批评制止仍然纠缠,对冯某某的工作和精神情绪造成严重影响。
7、2010年,杨某向农发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农发行经审核后审批了1800万元贷款,同时对杨某代替冯利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进行了纠正,由此引发杨某对农发行行长徐某乙的不满。
2011年春节后,杨某到农发行质问徐某乙为什么让冯利签字担保,徐某乙作解释后,杨某对此不满意。农发行客户经理姚某丙每月到东河食品公司进行检查,杨某以其少贷到款200万元,不接受姚某丙检查,并言语威胁姚某丙,后杨某多次到徐某乙办公室吵闹、言语恐吓徐某乙。
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徐某乙与农发行副行长王某甲到欧典茶楼找杨某清收贷款。在茶楼包间,杨某推搡了徐某乙几下,并放一椅子坐在包间门口不准徐某乙等人离开。广元市农发行行长徐某丙得知后,安排市农发行副行长明某某联系原旺苍县检察院检察长邹某某、纪检组长伍某某一同前往欧典茶楼协调后,杨某才让徐某乙、王某甲离开。徐某乙、王某甲在欧典茶楼被杨某剥夺人身自由约4小时。
2011年下半年,杨某委托旺苍县红日会计事务所对**食品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后,将账务和审计报告向旺苍县公安局举报徐某乙等人违法发放贷款。同年11月9日,旺苍县公安局以农发行许某某、刘某丁、卢某甲、徐某乙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侦查,分别将4人刑事拘留1至10日不等后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5日、18日旺苍县公安局对徐某乙等人解除取保候审,并于同年12月20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撤销案件。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杨某在东河镇遇见农发行副行长王某甲,便让王某甲给徐某乙带话称其被徐某乙害惨了、要找徐某乙麻烦。王某甲将此事向广元市农业发展银行行长杜某某反映后,杜某叮嘱徐某乙出门要小心。
8、2015年8月13日,杨某因郑某某在担任旺苍县“三益.帝景湾”项目经理拖欠其经营的旺苍县新视界建设有限公司商砼款80余万元未归还,便安排新视界公司销售经理李某乙去“三益.帝景湾”收取工程款。李某乙到达现场后,看见其他公司在给该项目供应商砼,便汇报给杨某,杨某遂带领张某前往“三益.帝景湾”。张某带上刘某戊(已去世),并电话安排李济明、昝佳齐、昝加兵等人赶往现场。杨某等人到达现场后以催促项目部付款为由阻止项目施工,直至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杨某、张某等人方才离开现场,致使该项目停工约1个小时。
9、2009年5月至同年12月,李某甲在担任**煤矿经理期间,个人向杨某先后借款共计700万元,月息3分。**煤矿法人代表周某甲以**煤矿作担保在借条上签了字。至2014年4月,李某甲已偿还了杨某本金400万元,下欠300万元本金。杨某多次找李某甲收款无果。同年7月的一天,杨某安排张某找两辆烂车去将**煤矿堵住。后张某用其报废的广本雅阁轿车,昝佳齐用刘某戌的报废面包车并排停放在**煤矿磅秤房前的公路上。为了防止车辆被挪开,二人将车的前轮胎气放了。后贾某某驾车将张某和昝佳齐接走。次日,杨某打电话给张某说**煤矿上面还有住户,让张某将车挪动一下。张某就到**煤矿将广本轿车挪到了**煤矿的主井口轨道上,将面包车挪到了**煤矿的风井口轨道上。后**煤矿被迫同意承担李某甲的300万元借款,并支付20万元现金后,杨某才同意安排张某将车挪走。之后贾某某驾驶杨某的雷克萨斯汽车搭乘张某和昝佳齐到**煤矿才将堵矿的车辆挪开。
(二)非法拘禁罪
1、2012年,徐某甲从杨某处借款300万元,月息3分。后因徐某甲不能按时付息,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8日,旺苍县法院休庭后,杨某将徐某甲带至欧典茶楼,并指使张某、昝加兵对其进行看守,不允许离开,逼迫徐某甲筹钱还款。至当晚11时许,张某、昝加兵又将徐某甲带至欣然商务宾馆继续看守。次日上午11时许,二人又将徐某甲带至欧典茶楼继续看守,直至徐某甲出具了一张借67万元的借条交给杨某后,才让其离开。杨某、张某、昝加兵非法剥夺徐某甲人身自由超过20小时。
2、2014年,郑某某在旺苍县城修建“三益.帝景湾”商品房楼盘。期间,郑某某拖欠杨某的商砼款一直未结清。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由贾某某驾车,杨某、张某与昝加兵从旺苍县前往江油市,将郑某某强行带走。期间,郑某某之子报警,杨某与民警通电话后继续将郑某某带回旺苍县。当晚,杨某将郑某某带至欧典茶楼,并指使张某、昝加兵进行看守,逼迫郑某某还款。当晚12时许,张某、昝加兵又将郑某某带至“莱斯特”宾馆继续看守。之后五日,杨某、张某、昝加兵采取白天将郑某某带至欧典茶楼、东河食品厂看守,晚上将其带至东河食品厂、嘉川川北监狱招待所看守。期间,杨某指使贾某某将郑某某停放于江油市的“丰田普拉多”轿车强行开回旺苍县作抵押。后杨某在欧典茶楼与郑某某、“三益.帝景湾”工程承包人之一边某某等人谈好还款事宜后,才允许郑某某离开。郑某某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共计约七日。
3、2016年1月,邓某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月息8分,杨某扣除头息后实际转款18.4万元。后邓某某又先后向杨某借款共计119.5万元,月息3分,其中冯利转款38.8万元。
2017年6月的一天15时许,杨某通知邓某某到欧典茶楼包间内要求还款,言语威胁、恐吓邓某某,并指使张某、昝加兵对其进行看守,不准离开包间。当晚22时许,邓某某拟好还款计划后才被准许离开。
2017年7月的一天16时许,杨某指使张某、昝加兵在欧典茶楼包间内看守邓某某,逼迫其归还借款。当晚,张某、昝加兵看守邓某某并在茶楼包间过夜。次日,张某、昝加兵在茶楼包间内继续看守邓某某。期间,邓某某上厕所路过茶楼吧台时,冯利叮嘱张某“把人给看好了,莫让人跑了!”邓某某在欧典茶楼内被拘禁两日。第三天及第四天,邓某某要求外出筹钱,张某、昝加兵便驾驶杨某的“奥迪Q7”轿车搭乘邓某某外出。邓某某不堪忍受跟随,央求张某等人不要再跟随,并给昝加兵现金人民币500元后,张某和昝加兵才没有继续跟随。
2017年8月的一天,张某、昝加兵受杨某指使在欧典茶楼包间内看守邓某某1天。次日至第四天,张某、昝加兵驾驶杨某的“奥迪Q7”轿车搭乘邓某某外出筹钱,三人分开办事情后又汇合到欧典茶楼等杨某检查后方才离开茶楼。
2017年8月31日中午,张某、昝加兵受杨某指使在欧典茶楼包间内看守邓某某1天。第二及第三天,张某、昝加兵驾驶杨某的“奥迪Q7”轿车搭乘邓某某外出筹钱未果。第三天,张某指使昝加兵将邓某某带至欣然商务酒店看守一晚上,后邓某某提出将成都一套房产变卖用于还款,才被准许离开。
(三)强迫交易罪
1、2011年8月,余某某、李某丙夫妇在旺苍县东河镇玉龙广场购买并装修欧典茶楼从事个体经营。同年11月,余某某向杨某借款150万元人民币,月息3分。2015年初,因余某某不能按月支付利息,杨某强迫余某某签订“还款计划”,协议将欧典茶楼租赁给杨某经营,租期15年,每年租金10万元。此“还款计划”未经李某丙签字认可。从2015年6月1日起,为逼迫李某丙履行“还款计划”,杨某多次纠集张某、昝加兵等人到欧典茶楼进行滋扰,采取在门口张贴“暂停营业”告示、喊叫“暂停营业”驱赶消费客人,以及阻拦客人进入茶楼消费等方式阻碍欧典茶楼正常营业,逼迫李某丙退出茶楼经营。同年7月,杨某正式接手欧典茶楼并先后交由贾某某、张某代其管理,同时以张某的名义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冯利负责茶楼财务收支。经查欧典茶楼面积1000余平方米,2015年市场租金为每年50万元左右。2015年1月至4月,欧典茶楼每月的营业收入均超过20万元。杨某组织将欧典茶楼强占后,盈利共计60-70万元。
同年9月2日,余某某被发现在成都市青羊区其租住房内死亡。因其死亡原因不明,旺苍县城很多群众怀疑系杨某所为,因此更惧怕杨某的恶名。
2、2012年6月,罗某乙向杨某借款100万元,月息3分,并以其位于嘉川镇的**生猪养殖场作抵押。2014年5月,杨某让罗某乙重新出具借条,罗某乙之弟罗某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至2015年3月,罗某乙尚欠杨某本息共计125万元。罗某乙因无力支付借款本息便将猪场交由罗某丙管理,自己外出躲债。2015年2月17日、3月12日及8月20日,杨某先后指使张某、贾某某、昝加兵等人采取封堵**生猪养殖场进出道路、到猪场清点生猪存栏数量等手段阻止罗某丙卖猪,强行收取生猪销售现款62000元。同12月19日,杨某在欧典茶楼指使张某收缴罗某丙的手机,以永旺生猪养殖场存栏生猪折价50万元,每年10万元租金的价格强行罗某乙将猪场租赁给自己经营,租赁期8年,用以抵扣罗某乙的借款本息,逼迫罗某丙签订了租赁协议,并指使张某跟随罗某丙取回**生猪养殖场的公章盖章确认,张某指使贾某某一同前往。经鉴定,至2016年2月1日止,**生猪养殖场新存栏生猪813头及新产仔猪370头,共计价值121.211万元,杨某通过强迫交易手段非法获利70余万元。
(四)敲诈勒索罪
1、2016年4月6日,杨某将**生猪养殖场经营权以3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某甲。同日,杨某通过冯利借给何某甲150万元。同年12月13日,何某甲因经营猪场资金需要向杨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50万元,月息3分。次日,冯利给何某甲转款100万元。
杨某为了继续笼络张某为其安心干事,2016年上半年,杨某以对**生猪养殖场堵路相要挟,强行要求何某甲给张某的妻子毛某某安排工作。何某甲心生畏惧,便安排毛某某做统计工作,但不敢对毛某某进行考勤和管理,毛某某也未按正常制度到岗位工作。期间,张某也要求何某甲给毛某某按时计发工资。何某甲因受要挟向毛某某共计支付“工资”42452元。
2、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当时张某因犯罪正在服刑,杨某以吴家沟地方复杂、张某可以摆平村民闹事为由让何某甲给张某拿1万元钱。何某甲因惧怕无奈之下将1万元交给了张某的妻子毛某。后毛某某将该事情告知了张某。
3、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杨某通知何某甲到欧典茶楼商谈债务偿还问题。杨某要求何某甲偿还本息1000万元,并提出将何某甲所属的13个猪场全部通过工商变更到自己名下的清偿方式。因何某甲拒绝签订转让协议,杨某朝其腿部踢了两脚。次日,杨某再次通知何某甲到欧典茶签协议未果后,以安排人看守、不允许离开相威胁,逼迫何某甲出具一张40万元的借条作为补偿,并将借款日提前至2016年4月5日。后因本案案发杨某被羁押,所敲诈的40万元未实际交付。
4、2016年3月29日,侯某某向杨某借款600万元,月息4分,期限2个月。侯某某之妻雷某甲向冯利出具借条,冯利扣除当月月息24万元后,向侯某某实际转款576万元。同年7月的一天,因侯某某未按期归还本金,杨某让侯某某到欧典茶楼对雷某甲出具的借条补充签字。
2017年1月15日,杨某带昝佳齐等人到广元市东坝“紫云轩茶楼”与侯某某见面。因卢某乙与杨某熟识,侯某某便请求卢某乙陪同以便帮忙协调说情。期间杨某采取安排人跟守侯某某的方式要求侯某某还款,当日下午17时许,杨某将侯某某带回旺苍县欧典茶楼继续看守,并让旺苍县法院法官汪某某到场帮助。因侯某某随身携带了所挂靠单位邯郸市市政公司的公章,杨某让侯某某出具还款协议并强迫以邯郸市市政公司的名义在协议上盖章作担保。
2017年5月24日,杨某以侯某某签订的还款协议将侯某某夫妇及邯郸市政公司起诉至旺苍县法院。同年9月15日,旺苍县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邯郸市市政公司支付杨某借款536万元,侯某某夫妇承担64万元本金及三分利息,并对邯郸市政公司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当日庭审后,杨某将侯某某、卢某乙、法官汪某某邀约到欧典茶楼,胁迫侯某某出具180万元的借条(包括按月息4分计算在法院调解书中未计入的利息150万元,30万元的法院受理费、保全金、执行费、小弟跑路费等),并让侯某某以绵阳的三套房产作抵押。
2018年6月4日,杨某与侯某某在东河镇司法所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12月31日,如不能按期还款,则按照2分收取月息,杨某有权处置侯某某在绵阳的房产。同年6月8日,杨某安排律师何某丁将该调解协议请求旺苍县法院予以确认有效。后因本案案发,该180万元被敲诈款未实际得逞。
5、2017年4月,姚某丁通过李某丁向杨某借款200万元。同年国庆后的一天,杨某通知姚某丁到欧典茶楼核实账目、拟定还款协议。杨某以必须给张某支付辛苦费,否则不允许离开相威胁,逼迫姚某丁支付现金5000元。
(五)破坏生产经营罪
2013年9月,杨某认为**牧业公司和**种业公司董事长杨某甲内部承包经营两家公司而未给股东交纳承包款,遂联络股东周某某、陈某某、张某丙召开股东会,决定查封该两家公司账目。同年12月至2014年5月,杨某安排其法律顾问何某丁给上述公司财务室贴上封条,其后公司每月申报财务时撤贴封条均由何某丁见证。
2014年,杨某甲同陕西省商人衡某某达成全额收购猕猴桃的协议。同年8月26日下午,杨某指使张某到**种业公司阻止杨某甲销售猕猴桃。张某邀约李济明,李济明驾驶皮卡车搭乘张某赶至**种业公司仓库外,将皮卡车停在运装猕猴桃货车前,阻止杨某甲销售。杨某甲向嘉川镇政府求助,但张某等人对到达现场的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解不予理睬,阻拦货车离开直至当晚21时许。杨某甲被迫答应杨某提出的销售猕猴桃钱款由嘉川镇政府代管、雷某乙到东河种业公司监管销售的要求后,杨某才同意张某等人离开。后衡某某便不敢再收购杨某甲的猕猴桃,导致收购全部猕猴桃合同不能履行,部分库存猕猴桃腐烂,据雷某乙一方书证记录,2014年8月26日至10月19日,杨某甲倒掉腐烂猕猴桃1500公斤,价值21000元。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4年,杨某向旺苍县法院起诉李某甲请求归还借款,法院判决李某甲应归还杨某40万元后,李某甲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2月18日,杨某指使张某与昝加兵到李某甲家中收钱,当时**煤矿的保安谭某某也在场。张某离开后,安排昝加兵继续滞留在李某甲家中。次日上午,李某甲不堪忍受就到东河派出所报警,民警对昝加兵进行了批评教育。离开派出所后,李某甲接到法院执行局的电话,便与执行人员一同到法院商谈执行事宜。期间,昝加兵跟随李某甲,李某甲被迫向杨某请求宽限一个月还款时间。后李某甲将其位于旺苍县怡景苑的住房抵偿给了杨某。
(七)违法事件
1、2010年至2015年期间,杨某多次向旺苍县委原书记张某丙行贿,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2、2012年至2017年期间,杨某先后多次向旺苍县委原书记刘某丙行贿,共计财物200余万元。
3、杨某通过他人与旺苍县委原书记张某丙认识后,为谋求关照,多次向其送钱。后杨某因要求张某丙办事未达其预期效果,便多次威胁张某丙。
2015年春季的一天,杨某给刘某丙发短信威胁刘某丙收了钱没把事办好后,刘某丙欲找杨某到其办公室面谈,杨某拒绝前往。
杨某通过他人介绍和行贿,与旺苍县委原书记张某丙、刘某丙建立亲密关系,旺苍县部分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就不敢对其规范要求,使杨某在旺苍行事更加嚣张。
4、2009年以来,杨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发放借款。据不完全统计,从2014年至2018年,杨某向不特定多人非法放贷20余次,金额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
5、2010年10月至11月,杨某以**食品公司的名义从旺苍农发行贷款1800万元,2011年10月贷款到期后,杨某未归还本金与利息。2013年,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将**食品公司的抵押权、质押权、追诉权归农发行所有,但是直到2016年仍未执行。杨某通过向旺苍县委原书记刘某丙行贿请托,2016年8、9月份,旺苍县人民政府为了争取农发行对旺苍县产业发展的低息贷款支持,在2016年12月31日让旺苍县兴旺国投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与农发行签订了债券转让协议,由国投公司支付给农发行1800万元,农发行将**食品有限公司的抵押权、质押权和追诉权全部转到了国投公司名下。
国投公司为了收回1800万元便准备收购**食品厂,并多次与杨某进行商谈,同时委托四川省绍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食品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杨某为了获得更多的收购款,遂指使雷某乙伪造“职工安置领取表”、“收购单”等多项虚假资料提交会计审计,欲虚增收购价格。该份评估作为国投公司收购东河食品厂的重要依据。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国投公司再向杨某出资750万元收购东河食品厂。该款项因本案案发尚未实际支付。
6、2016年7、8月份,杨某在嘉川镇红旗桥村六组为其母亲修建墓地。因其占地面积过大,当地村民便向有关部门举报。同年8月22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向杨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杨某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此后,杨某并未停止违法行为而继续修建墓地。2017年12月,墓地施工完毕。经勘测,该墓地用地面积1226.30平方米(合1.8385亩)。
二、被告人个人实施的具体犯罪
(一)杨某、冯利诈骗罪
2000年左右,杨某、冯利为骗领养老保险金,杨某编造冯利“旺苍县通用机械厂”特殊岗位职工工作资料,更改冯利年龄,据此提交购买养老保险申请资料并通过审核。从2008年1月起,冯利开始领取养老金。截止2018年9月,杨某、冯利骗领养老金共计215877.99元。
(二)杨某诈骗罪
2001年10月12日,杨某以四川省旺苍县嘉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川水泥公司)名义,以230万元竞拍得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通用机械厂全部资产(不含土地)。竞买条件规定,买受人需要安置原通用机械厂在职职工95人。同年11月6日,通用机械厂76名在职职工到杨某经营的宏扬公司上班,职工于2004年5月前陆续离开宏扬公司自谋职业后,原通用机械厂职工向旺苍县委、政府请求解决职工安置费用。
2004年4月至6月,旺苍县政府以《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71次)》、《第75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决定同意原破产企业通用机械厂过户给宏扬公司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返还给宏扬公司用于解决破产企业78名职工了断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和欠缴的养老保险金。
2004年6月,杨某作为宏扬厂联系人向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报名竞拍原通用厂国有土地;同月29日,杨某安排其公司员工杨某丁、吴某某以个人名义报名参加拍卖后,杨某于同日分别向旺苍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缴纳宏扬公司及杨某丁、吴某某的竞买保证金共计120万元。次日,杨某安排杨某丁、吴某某参加土地拍卖会,通过串通拍卖的方式,杨某以423万元的价格竞拍得原通用厂住宅2696.8平方米及商住综合用地13818平方米的2块土地。
2005年6月21日,杨某以宏扬公司名义向旺苍县人民政府报送《宏扬公司关于解决公司土地及地面资产收益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虚构了宏扬公司为解决好原通用机械厂职工安置问题支出了断职工身份费用36元、土地折价20.5万元、社会保险1261083.67元。杨某通过协调由旺苍县出具了“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及“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将该公司于2004年6月30日竞拍所得原通用厂国有划拨土地和地面全部资产需向国家缴纳的423万元款项全额返还,杨某从中骗取国家资金共计1466119.67元。2005年6月28日,旺苍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示的《请示》,将423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宏扬公司。2005年6月28日至7月1日,杨某以宏扬公司名义,通过现金支票从宏扬公司账户以付工资、安置费名义支取完返还款,用于个人开支。
(三)杨某骗取贷款罪
2010年9月,杨某接管**食品公司后,按协议履行向旺苍农发行偿还了东河食品公司贷款2000万元。同月26日,杨某以**食品公司收购生猪、牛、羊流动资金需要,以东河食品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面房屋所有权作抵押,向旺苍农发行申请“农业产业化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1800万元”。经市分行审批,旺苍农发行根据杨某提供其与**牧业公司的虚假生猪购销合同材料,于同年10月9日至11月16日分3次向东河食品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800万元,并按**食品公司向旺苍农发行出具的《支付委托书》将贷款转给**牧业公司后,杨某将1800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四)杨某敲诈勒索罪
2012年12月12日,旺苍县**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畜禽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甲向杨某借款100万元,月息3分。至2014年4月14日,何某甲偿还杨某利息共计39万元。同年4月,杨某让何某甲偿还100万元未果,遂提出让何某甲将其位于旺苍县南阳的**养猪场用于抵债,威胁称如果何某甲不出具250万元的借条,将强行以该猪场抵债。何某甲被迫给杨某出具了一张250万元的借条,月息3分。后杨某强迫何某甲偿还月息7.5万元,以收猪场为要挟,威胁称不按期支付利息,将找人给何某甲儿子吸毒、威胁其家人生命安全。后何某甲以每月7.5万元偿还杨某利息,杨某敲诈何某甲共计141万元。
(五)张某敲诈勒索罪
2015年9月中旬,杨某以郑某某欠自己商砼款,督促郑某某还款为由,安排贾某某、张某、昝加兵限制郑某某人身自由约一周。在郑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最后一日,张某威胁郑某某必须给自己2万元辛苦费,否则就不让郑某某离开。郑某某因害怕张某不允许自己离开,便通过电话联系上亲属徐某丁借款。随后,张某驾车搭乘郑某某从徐某丁的妻子王某乙手中拿到现金2万元后,郑某某方才脱身。
(六)李济明、罗某甲等人寻衅滋事罪
2015年上半年,王某丙为王某丁提供担保,通过李济明、罗某甲在张某丙处以月息1角借高利贷2万元。罗某甲收到王某丙出具的借条后转给张某丙,李济明从张某丙处拿到2万元、扣除利息后给王某丁16000元。
2015年10月8日,李济明因王某丁躲债便让王某丙还钱。当日,王某丙因张某丙催债便将2万元归还给张某丙并收回了借条。同日晚,李济明、罗某甲、李某戊(在逃)、李某戌在嘉川镇饮酒后,李济明提议去找王某丙收取利息。李济明联系王某丙后,认为其语气不好,罗某甲表示不满后,李济明、罗某甲提议收拾王某丙。随后,李济明驾驶其皮卡车搭乘罗某甲、李某戊、李某戌去找王某丙,李济明又邀约了徐某丁。李济明等人行车至罗某甲家门口时,罗某甲回家拿了一把匕首、一把砍刀后接上徐某丁去找王某丙。20时许,李济明等五人来到嘉川镇石桥大道路口“洗车王国”处,在李济明与王某丙见面言语争执过程中,罗某甲拿出匕首朝王某丙身上乱划,李某戊持砍刀带着刀套朝王某丙身上砍,李济明对王某丙拳打脚踢,致王某丙右侧腰部、大腿被砍伤。
后王某丙到旺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李济明向张某报告情况后,张某驾驶奔驰越野车到了现场,后赶到嘉川镇煤铁厂与李济明等人见面。李济明和张某商量决定动手的人都先躲避一下,由张某去医院给王某丙做工作私了,罗某甲、李某戊、李某戌打车逃向广元,李济明因不敢开皮卡车进旺苍县城,张某驾车将李济明和徐某丁送到旺苍县城李济明住处。之后,张某到医院看望王某丙送其500元,并对王某丙做思想工作私下协商了结,王某丙同意后,李济明到医院给王某丙道歉并答应赔偿各项费用25000元。同月12日,王某丙、李济明、张某在嘉川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济明一方支付给王某丙各项费用共25000元。2019年3月28日,经鉴定,王某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冯利、昝加兵、贾某某、李济明、昝佳齐、刘某甲、昝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相威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跟踪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致使旺苍县城及周边范围内遭受不法侵害的多名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干扰破坏他人及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通过行贿领导干部并以此要挟破坏当地政治生态,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上述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杨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寻衅滋事6起;非法拘禁3起;敲诈勒索5起,数额特别巨大;强迫交易2起,情节严重;破坏生产经营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另外被告人杨某还实施了组织外的诈骗2起;骗取贷款1起,造成重大损失;敲诈勒索1起,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张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6起;非法拘禁3起;敲诈勒索2起,数额较大;强迫交易2起,情节严重;破坏生产经营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另外张某还实施了组织外的敲诈勒索1起,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利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非法拘禁1起;实施组织外诈骗1起,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昝加兵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5起;非法拘禁3起;强迫交易2起,情节严重;非法侵入住宅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昝加兵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昝佳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2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昝佳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非法拘禁1起;强迫交易1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济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1起;破坏生产经营1起;另外李济明还实施组织外的寻衅滋事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六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2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昝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昝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甲实施组织外寻衅滋事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张某、冯利、昝加兵、昝佳齐、贾某某、李济明、昝某甲、刘某甲等9人均触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在2起敲诈勒索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强
何国强
谢 含
2019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昝加兵、贾某某、李济明、昝佳齐、刘某甲、昝某甲、罗某甲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冯利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15册、补充证据材料13份、光盘4张。
3.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清单共6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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