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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组,住荆州市****小区。曾因犯抢劫罪,2010121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4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杨某某骑一辆踏板摩托车在枣阳市区、钟祥市区盗窃作案3起,盗得黄鹤楼1916香烟4条,黄鹤楼软珍香烟2条,价值共计人民币530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4450元,已挥霍。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18日16时许,杨某某至枣阳市北城水果市场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商贸店,以购买烟酒为由让李某某取出两条黄鹤楼1916香烟等商品,趁李某某夫妻转身为其更换酒水饮料之机,将两条价值2000元的黄鹤楼1916香烟盗走,销赃后得赃款1700元,已挥霍。

2.2020年10月19日12时许,杨某某至枣阳市二中附近被害人程某某经营的粮油副食店内,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盗走两条价值1300元的黄鹤楼软珍香烟,销赃后得赃款1050元,已挥霍。

3.2020年10月21日14时许,杨某某至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阳春大街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超市内,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盗走两条价值2000元的黄鹤楼1916香烟,销赃后得赃款1700元,己挥霍。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程某某、周某某等3人的陈述;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有丽

检察官助理  董玉歌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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