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753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住**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A6****),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镇**路**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粤M2****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杜某甲驾车逃逸至**省道东莞市**镇**广场对出路段时,被陈某某截停并报警, 杜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检验,杜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86.10mg/100mL。案发后,杜某甲赔偿陈某某2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隽
2019年12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095****;保证人杜某乙,联系电话1382696****。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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