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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442号

被告人杜某甲,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楼上,现住**村路**弄**号**室。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6月间,被告人杜某甲从丁某某(已判刑)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用报告,后又将公民个人信用报告及普通公民信息提供给杜某乙。经鉴定,从被告人杜某甲使用的54711****@qq.com邮箱中,检出其从丁某某处获取公民个人信用报告共计514份(已去重),其提供给杜某乙公民个人信用报告514份(已去重)、普通公民信息119,998条。

2019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罪行,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及辩解、手机截图及邮箱截图证实,2016年,其在位于本市四川北路的一家贷款公司上班的第二天,其问群内一个卖信息的人买了公民个人信用报告,并使用自己地址为54711****@qq.com邮箱接收上述公民个人信用报告,并通过上述邮箱将买来的公民个人信用报告和普通公民信息发送至杜某乙使用的100774****@qq.com邮箱。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丁某某从他处获取到的公民信息又提供给他人的具体情况。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杜某甲位于本区浦东新区**路**弄**号*室进行搜查并从被告人杜某甲处扣押一部IPHONE7PLUS手机。

4.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被告人杜某甲使用的54711****@qq.com邮箱中,检出其从丁某某处获取公民个人信用报告共计514份(已去重),提供给杜某乙公民个人信用报告514份(已去重)、普通公民信息119,998条。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及证人尤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过程、查证情况及被告人杜某甲系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被民警传唤到案。

6.人口信息及网上比对证实,被告人杜某甲的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劣迹。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又向他人提供,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丽娟

检察官助理:傅心嫣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村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16632****。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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