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3********,汉族,高中文化,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原村主任、村书记,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5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泉州市**江区**镇**党代表,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原泉州市**人大代表,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原支部书记,户籍地及住所地均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楼**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苏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撤回对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泉州市洛江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7日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苏某甲等人自2012年以来,以利益为纽带纠集在一起,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杜某甲曾任**村村委多年,2012年开始任村委会主任,2018年开始担任村支部书记。被告人苏某甲2003年以来长期担任**村支部书记。被告人杜某丙2015年至2018年为**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被告人杜某甲、苏某甲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操作基层选举,为该团伙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奠定基础。2012年马甲村换届选举中,被告人杜某甲为担任村主任职务,通过向村民发烟等手段买票贿选,被告人杜某甲甚至将村民供奉的佛像请来村里,利用村民的宗教信仰要求村民要将选票投给其,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秩序。被告人杜某甲还利用马甲村部分村民对马甲旧农贸市场搬迁工作不理解,趁机在群众中放出风声称“要解决该事情得让被告人杜某甲当村主任,自己小组要选自己小组的人,不能让溪东的杜某丁当选”,以此来挑拨村小组之间的关系。
被告人杜某甲当上村主任后,为谋取私利与被告人杜某乙、杜某丙、苏某甲等人,以串通投标的方式在马甲村一带强揽工程,马甲村内的大部分工程均由该团伙进行施工。该团伙还利用村干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霸占农村资源,利用影响力为非作恶、欺压、刁难百姓,在群众中甚至其他村干部中,形成了一定的震慑力和心理强制,被刁难的群众敢怒不敢言。被告人杜某甲甚至利用其影响力,无理要求位于马甲村的洛江区医院降低部分围墙的高度,洛江区医院迫于被告人杜某甲的势力只能接受其无理要求。该恶势力团伙以被告人杜某甲为首,被告人杜某乙、杜某丙、苏某甲系积极参与者。上述四人分分合合,单独或者共同实施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串通投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串通投标罪
2012年6月以来,被告人杜某甲、苏某甲利用担任村主干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杜某乙、杜某丙等人事先约定合伙承揽马甲村的相关工程。马甲村相关工程招标时,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苏某甲等人以挂靠、借用他人名义挂靠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从而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苏某甲等人以上述“邀标、围标”的方式非法承揽了马甲村临时市场道路硬化摊位排水给水电照及公厕工程、马甲村临时过渡简易市场钢结构铁皮屋及土建工程、马甲溪东供电所与消防站相邻北侧排水盖板涵工程等15个位于马甲镇马甲村的工程。其中,被告人杜某甲、苏某甲通过串通投标承揽了15个工程,结算工程总额人民币4435370元;被告人杜某乙通过串通投标承揽了12个工程,结算工程总额人民币3300277元;被告人杜某丙参与串通投标的工程有3个,分别为马甲村临时市场道路硬化摊位排水给水电照及公厕工程、马甲村临时过渡简易市场钢结构铁皮屋及土建工程、马甲溪东供电所与消防站相邻北侧排水盖板涵工程等3个工程,该3个工程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10445元。
经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评估,马甲村道路硬化及菜市场内摊位、排水电照、公厕的工程造价人民币358226元;马甲村临时过渡市场与铁皮屋的工程造价人民币281266元;马甲溪东供电所与消防站相邻北侧排水盖板涵工程造价人民币176412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4年12月左右,被害人杜某戊、林某甲等人承接了洛阳江支流马甲段河道整治工程(该工程的部分区域属于洛江区**镇**村地界)。被害人杜某戊、林某甲等人在进场准备时遭到部分村民的阻扰,现场村民表示工程所在的土地均未被征用、补偿,不得开工。被害人杜某戊、林某甲等人了解到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等人之前也参与到该工程的投标但未中标,且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等人在马甲村一带有一定的影响力。为了能顺利施工,被害人林某甲等人打算与被告人杜某甲等人合作施工。因被害人林某甲与被告人杜某乙私人关系较好,被害人林某甲、杜某戊便到被告人杜某乙家中协商双方合作事宜,被告人杜某乙叫来团伙成员被告人杜某丙,并打电话叫被告人杜某甲参与,但被告人杜某甲不愿直接露面。第一次协商时被害人林某甲、杜某戊等人表示愿将工程30%的干股送给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等人,让被告人杜某甲等人在今后施工中尽力帮助处理村民征地补偿纠纷,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等人要求要占50%的股份,因股份占比无法谈成,双方第一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等人就合作方式再次私下进行了协商,而后被告人杜某乙、杜某丙再次与被害人林某甲、杜某戊协商,协商后双方同意将干股折现为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杜某甲等人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协助处理村民征地纠纷等事宜。
三、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苏某甲为了攫取非法利益,利用被告人杜某甲、苏某甲任**村主干的身份,公然蔑视社会、经济秩序,目无法纪,在马甲村范围内实施任意占用、侵吞村民和集体土地、损毁村民财物、对外来施工队强拿硬要等寻衅滋事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马甲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寻衅滋事行为如下:
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丙等人于2011年左右,违反施工图纸,擅自进行建设施工,欲将马甲镇万虹路仙峰酒楼安置房533-8店面与533-9店面中间的消防通道改造成店面占为己有,因该通道被占会影响被害人杜某己等人的出行,被害人杜某己等人便制止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丙的施工行为,杜某己等人制止过程中被被告人杜某甲威胁、殴打。经被害人杜某己等人制止后,被告人杜某甲停止了砌墙行为,但消防通道的卷帘门至今仍未拆除。
2.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丙等人于2011年8月,擅自占用马甲镇马甲村仙峰酒楼安置房后的一块地,并在该地靠近洛江区医院东南侧围墙处违法建起8间车库。其中被告人杜某甲兄弟分得5间、被告人杜某丙分得2间。
3.上海中渠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中标了位于洛江区马甲镇马甲村的两个污水处理工程。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被害人黄某某组织施工队在布建排污管道时,挖出了以前铺设排水管道使用的旧石条,被害人黄某某便与杜某庚谈好以每车人民币400元左右的价格,将旧石条卖给杜某庚。被告人杜某甲知道工程施工挖出旧石条后便与被告人杜某乙商量,将旧石条讨要过来留着以后做工程时使用,并安排被告人杜某乙到工地以村里建挡土墙需要为名强行向被害人黄某某索要上述旧石条。被害人黄某某担心没有满足对方的要求会影响污水处理工程的施工,于是只好用自己雇来的车将价值至少人民币1200元的旧石条载到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指定的位置。
4.被告人杜某甲、杜某癸等兄弟与被害人杜某辛在马甲镇马甲村布房有块土地存在争议,双方均称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该地块位于被害人杜某辛家附近,之前由杜某辛父亲杜某壬(已去世)修建了鸡圈、牛棚,使用至今约有四十年。2017年8月,被告人杜某甲与杜某癸拒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土地纠纷,在被害人杜某辛不同意的情况下,公然叫人将被害人杜某辛家的鸡圈、牛棚强行推倒,并将属于杜某辛家的三棵树龄三十余年的龙眼树、一棵树龄六十余年的杨桃树、三棵木瓜树任意砍毁、一棵荔枝树也被砍掉一半。被告人杜某甲、杜某癸建房时还恶意超出争议地块建房,被告人杜某甲、杜某癸甚至将公共高压电线杆包进自家违建楼房内,引起村民哗然,在马甲一带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被害人杜某辛自估损失约人民币10余万元。
5.被告人杜某甲、苏某甲于2016年承建马甲镇区库区公厕时,购买了两个集装箱放在公厕旁边的土地上。公厕建好后被告人杜某甲、苏某甲继续占用公厕旁边的集体土地用于摆放二人的两个集装箱。该地位于马甲镇区凤栖酒店对面的繁华地段,商业价值较大,被告人杜某甲、苏某甲便将两个集装箱出租给杜某子、苏某乙,并要求杜某子、苏某乙要负责库区公厕的卫生以抵租金。被告人杜某甲、苏某甲以清洁公厕的名义向马甲镇政府讨要一笔打扫公厕的清洁费,每月人民币1500元。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杜某甲、苏某甲冒用杜某子的名义与马甲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打扫公厕卫生的假协议,内容为杜某子每月打扫公厕卫生的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杜某甲、苏某甲再冒用杜某子的名义,并模仿杜某子的签名从马甲村委会领走清洁费共人民币27000元。
6.2010年左右,被害人吴某甲基于合同约定的优先承包权在租期未到之前便主动找当时的村主任杜某丁想要继续承包乌石水库,但后来杜某丁在被害人吴某甲及其他村民未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将水库承包给了被告人杜某丙,承包期为四十年。被害人吴某甲基于承包合同中约定,同等情况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一直未退出水库。马甲村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发现杜某丙承包的水库期限长达四十年,村民代表和党员纷纷提出异议。后村委员研究决定承包期限及承包方式可以再议。被告人杜某丙为了迫使被害人吴某甲退出乌石水库的经营,在明知被害人吴某甲在水库中还养殖有大量鱼类的情况下,于2016年下半年故意叫来村干部苏某丙等人见证,故意从吴某乙处购买几百条个头较大的(两斤重)大头鲢“鱼苗”投入水库中,混淆乌石水库内鱼群的所有权,为将来抓走被害人吴某甲的鱼做准备。2017年2月左右,被告人杜某丙在被告人杜某甲、苏某甲等村干部的支持、配合下,以其有在水库放养鱼苗为借口,叫来林某乙、吴某丙等人使用渔网、小船等工具公然在乌石水库多次捞鱼,并将打捞上来的鱼分给苏某丙、苏某丁等数十名村民。被害人吴某甲多次报警后,被告人杜某丙仍公然继续捕捞鱼,直至将水库内全部鱼捞光,这其中包括了被害人吴某甲所养殖的非洲鲫鱼和甲鱼等。被告人杜某丙的行为给被害人吴某甲带来严重的损失。
四、强迫交易罪
2008年左右,泉州市洛江区医院要将处置室改建成配电室,遭到被告人杜某甲的无理阻扰。2011年洛江区医院为了修建病房大楼,需要将医院南侧土墙拆除,降低地势后在原位置重建新围墙,当施工队拆除旧围墙,在原位重建新围墙时,被告人杜某甲开始到施工现场进行阻扰,多次对时任医院院长的邱某某进行威胁。2012年连某某接任泉州市洛江区医院院长后,被告人杜某甲便找到连某某,要求从医院分包一部分工程,连某某迫于之前杜某甲对医院工程的阻扰、对邱某某等人的威胁以及被告人杜某甲在马甲一带为非作恶形成的震慑力,同时为了让时任村长杜某甲协助征迁工作,只得将洛江区医院西侧挡土墙工程分包给被告人杜某甲。双方于2014年7月份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工程后被告人杜某乙具体负责该围墙工程的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偷工减料被医院监督人员许某某(已死亡)发现,被告人杜某甲拒不整改,还多次对许某某进行辱骂、威胁。洛江区医院迫于无奈,只能委托监理公司出具监理意见,接到监理意见后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才进行整改。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最终从洛江区医院结算工程款人民币71541元。
被告人杜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4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杜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4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杜某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4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苏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5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杜某乙、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串通投标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0元、被告人杜某丙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0元、被告人苏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苏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施工合同、招投标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丙、杜某丑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辛、杜某己、杜某寅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被害人对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苏某甲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部门执法视频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苏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把持基层政权,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马甲村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苏某甲互相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甲以威胁的手段强揽工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乙、苏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串通投标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罪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判决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翁明朱
检察员:彭忠华
2020年1月22日
附:
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丙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乙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90595****;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楼**号,联系电话1348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苏某甲、杜某丙家属退出的违法所得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涉案款物专用账户;泉州市洛江区监察委员会扣押的被告人杜某乙退出的违法所得暂扣于本院涉案款物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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