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112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现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街**号。2015年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9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凌晨,吸毒人员彭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后,张某前往彭某某位于本区**镇家中,贩卖一包3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亚凌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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