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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57********,汉族,中专文化,党员,原民权县野岗中心校职工,住河南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5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3年前后,被告人杜某某时任民权县野岗乡杨堂小学三年级教师,其所教学生赵某某捡到一支疑似枪支在学校玩。被告人杜某某将该疑似枪支没收,存放于学校,后将该疑似枪支拿回家存放。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杜某某家中失窃报警,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其家勘查现场时发现该疑似枪支。经过商丘市物证鉴定所检验,该疑似枪支系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把(附提取登记表、扣押清单);2.书证: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人口信息单;3.证人赵某某、杜某甲、逯某某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均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证据和事实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海燕

检察官助理:李红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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