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住耿马自治县**镇**村**组。有前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于2019年3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21时许,耿马县公安局民警在孟定大花桥交警执法站进行堵卡检查,在依法对驾驶云******越野三菱车的被告人杜某某进行检查时,当场从其左脚裤脚位置处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蓝色塑料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毒品4袋,净重67.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颗粒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维芳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