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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2000********,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朱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乘坐出租车窜至盱眙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采用撬门入室手段,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家中衣柜内存放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9800元。

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木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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