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到武陟县大虹桥乡东阳召村大堤南,将被害人田某甲放置该处的388块水泥砖和1立方米碎石子盗走,经鉴定,被盗水泥砖价值约1753.03元。
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全部追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田某甲陈述;
3.证人马某某、田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武陟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闫 涛
朱廷磊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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