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到武陟县大虹桥乡东阳召村大堤南,将被害人田某甲放置该处的388块水泥砖和1立方米碎石子盗走,经鉴定,被盗水泥砖价值约1753.03元。

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全部追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田某甲陈述;

3.证人马某某、田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武陟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 涛

朱廷磊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