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驾车到“白咀”路口附近的路上,找李某某解释其和李某某妻子赵某某的事情,李某某得知杜某某来找,遂拿起一个袋子并装上石头来到路边辱骂杜某某,杜某某从李某某脸部殴打,后双方发生厮打,杜某某从后备箱内拿铁锤从李某某腰部腰背处殴打,致李某某受伤住靖远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1、左侧血气胸;2、多发肋骨骨折;3、左胸创伤性皮下气肿。经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气胸伴一侧肺萎陷达30%以上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住院病历、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艳红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3份,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