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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路**号,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乡**村**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以其女友明某某不接电话为由,到九洪市街车站郑四茶馆找正在该茶馆内打麻将的女友明某某理论,并无故将明某某一桌的麻将机掀翻在地,茶馆经营者郑某某找杜某某理论时,遭到杜某某无故殴打,杜某某被人劝出茶馆后再次返回掀翻麻将机并继续殴打郑某某,致使郑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及头部多处受伤。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郑某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郑某某报警,民警在茶馆内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事后,被告人杜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郑某某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明某某、姚某某、徐某某、代某某、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指认、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竣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社会调查评估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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