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92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8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通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现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在拾得徐某某遗落在其车内驾驶证后,将该驾驶证上徐某某的照片变造成自己的照片后自己使用。2020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GEV**小型轿车行驶至通辽市科尔沁区滨河大街和平路时,被通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询问发现了杜某某变造驾驶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龙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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