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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0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沿二环快速行驶,在**西路下层与**大道交叉口附近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60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828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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