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6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衢州市公安局民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6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J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衢江区信安西路鑫业晶典路段时,碰撞隔离护栏,造成道路设施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衢江大队认定,杜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杜某某酒精含量为75mg/100ml。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
2021年1月21日,本院告知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杜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驾驶证资料、行驶证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邱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杜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立炜
检察官助理:顾志辉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均见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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