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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杜某某,**性,**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0930,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乡**村**巷**号,于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9年11月16日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小型轿车在**停车场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右侧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剐蹭,平安保险公司侦查员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有明显的酒后反应,随即报警。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在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35.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鱼某某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车辆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在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35.84mg/100ml。因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即90天),罚金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志康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起诉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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