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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区**排**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黑A****1的白色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河北区东纵快速路万柳村大街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隧道出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会更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卷外补充材料1页。

3、光盘2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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