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2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12mg/100ml。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南充市果城骨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乙醇含量为:138.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丽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4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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