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2时59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独自驾驶辽P****3号小型越野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医院路口时,被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防五大队警员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115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息查询单、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醇鉴定;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抽血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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