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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岭**号**号,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沟,2020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甘AP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兰临线6公里西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津村周家山路口南侧时,将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被害人杨某某撞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闭合性胸部损伤(胸腔脏器损伤出血、多发性肋骨骨折),造成创伤性出血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梅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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