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9时40分,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二轮自行车沿苏家屯迎客松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迎客松三路15号门前,转向东北,驶入北侧第二车道后停止,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8月4日主动投案。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家属人民币1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死亡法医学证明书、谅解书、收条、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杜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由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由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桂秋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