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47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晋宁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云******“集瑞联合”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前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大渔街道老昆洛路与鱼浦路交叉口(前新路)右转时,将骑行无号牌自行车沿前新路同向行驶的陈某某撞倒,致被害人陈某某现场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康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住云南省晋宁县**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62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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