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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927号

被告人杜某某(绰号:小建忠),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青浦区**街道**村**号**室。199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金山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青浦区**街道**村**号,住青浦区**路**弄**号。2002年6月因吸毒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三个月;2007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19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青浦区**街道**村**号。1987年4月因赌博被原青浦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7天;2003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4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至8月下旬,被告人杜某某为非法牟利,先后十余次在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位于青浦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陈某甲提供的位于青浦区**街道**路**弄**号房屋内开设以扑克牌赌“梭哈”形式的赌场,并收取“窑花”共约一万余元。其间,被告人杜某某分别以每次约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陈某甲支付场地费。2020年8月25日晚,民警在青浦区**街道**路**弄**号当场查获该赌场。

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陈某乙、杨某某、黄某某、邓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相应辨认笔录,证明三名被告人分别共同实施上述开设赌场犯罪的事实。

2、检查证、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2020年8月25日晚对青浦区**路**弄**号所开设赌场进行检查,扣押扑克牌一副、赌资27,660元、窑花900元,抓获赌博人员7名。上述赌资、赌具等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其中五名赌博人员已被行政处罚。

3、案发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4、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三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分别结伙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现均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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