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一部刑诉〔2020〕197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莫学卓,广东同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3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谭文平,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镇**组**号**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场**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未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方建洪、黄小芳,广东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路。2017年1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从事物流工作,户籍地为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瞿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镇**街**号。2009年8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09年10月22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国镇,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平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2014年5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16日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仙桃市场杨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程某某、晏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刘某某、谈某某、张某某、杨某甲、瞿某甲、唐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平某甲、王某乙、侯某某、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4日、3月1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4日、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杜某某、程某某、晏某某、王某甲经密谋在本市南城区雅园路口环城路边一荔枝林(南城阳光第六小学对面山头)、黄江镇大屏障森林公园山头某一树林边、黄江镇大屏障森林公园山上一废弃房屋后面空地、东城区等地开设赌场,用以两粒骰子点数相加赌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水钱达到获利。后招揽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杨某甲、谈某某、瞿某甲、候某某、潘某某及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充当赌场工作人员,并由杜某某联系庄家(俗称皇帝庄)老板被告人杨某乙(另案处理),由杨某乙招揽被告人唐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平某甲、王某乙、平某乙(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瞿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柳某某(另案处理)等10人为皇帝庄的工作人员。
其中杜某某为赌场老板,负责联系赌客、联系赌场庄家老板杨某乙、监督抽水、管理赌场并向赌场工作人员发工资、向赌客发捧场费;晏某某负责保管赌客的赌资、管理赌场的水钱,与庄家的工作人员进行对接提供赌本,每日获取工资1000元;程某某负责找赌博场地、提供赌具、安排接送赌客的司机、管理看风的人并发工资,每日获取工资500元;王某甲负责内场管理,协助杜某某发赌场上车地点给带客的人,每日获取工资300元;吴某某负责看管水钱,每日获取工资300元;刘某某负责找赌博场地和发赌场定位给程某某,每日获取工资1000元;张某某、杨某甲、王某丙、候某某负责赌场看风,每日获取工资300元至500元;谈某某、潘某某负责在接送点开车接送赌客至赌场位置,每日获取工资600元;瞿某甲负责在赌场高价为赌客提供盒饭,每日获取工资300元;杨某乙负责安排皇帝庄工作人员的工作,唐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平某甲、王某乙、平某乙、林某某、瞿某乙、王某丁、柳某某等人负责摇骰盅、收钱、赔钱、监督赔付、抽水钱等工作,每天获取工资400元至500元。
赌博方式是以两粒骰子点数相加赌单双,赔率为1赔1,当骰子数字出现3加4或3加5时,庄家只需要赔付一半下注金额给赌客,另外一半赔付金额的70%由赌场抽水,30%由皇帝庄抽水;当骰子数字出现1加2或1加3时,庄家每注少赔付100元,少赔付的钱由赌场抽水。每次赌场开赌时间约5小时,参赌人员30人至80人不等,每人最少投注金额100元,最多投注金额40000元,每局总投注金额2000元至40000元不等。
2019年8月21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城区、虎门镇等地分别抓获被告人杜某某、程某某、晏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杨某甲、谈某某、唐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平某甲、王某乙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抓获被告人瞿某甲; 2019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横沥镇抓获被告人侯某某;2019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南城区抓获被告人潘某某。公安机关共缴获赌资199585元,手机30部、存折2本、存款单27张、金属探测器、骰子、骰盅、点钞机、托盘、对讲机、充电座、户外灯、帐篷、凳子、台布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骰子、对讲机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李某某、王某戊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程某某、晏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刘某某、谈某某、张某某、杨某甲、瞿某甲、唐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平某甲、王某乙、侯某某、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程某某、晏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刘某某、谈某某、张某某、杨某甲、瞿某甲、唐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平某甲、王某乙、侯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程某某、晏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刘某某、谈某某、张某某、杨某甲、瞿某甲、唐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平某甲、王某乙、侯某某、潘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平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忠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程某某、晏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刘某某、谈某某、张某某、杨某甲、瞿某甲、唐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平某甲、王某乙、侯某某、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十七册及检察卷宗三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七份。
5、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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