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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朱某某等抢劫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241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8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8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朱某某、敬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在仪陇县新政镇与被害人邬某某等人赌博时,怀疑邬某某在赌博过程中作弊。同年5月24日晚,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敬某某为赌博作弊的事情找邬某某索要赌资。随后,被告人敬某某驾驶杜某某的川R*****号小型轿车,搭载杜某某和朱某某在仪陇县新政镇“**商务酒店”找到邬某某。被告人杜某某将邬某某带上车辆后排中间后,便和被告人朱某某开始质问邬某某赌博作弊的事情,见邬某某未承认,杜某某和朱某某遂使用殴打、威胁的方式迫使邬某某承认在与杜某某赌博时采用了作弊方法。当被告人敬伟廷开车至仪陇县新政镇嘉陵大道附近时,杜某某强行要求邬某某将其支付宝内的人民币7212元转账到自己支付宝账户内。随后,三人驱车将邬某某带至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吴某某的茶坊内,杜某某要求邬某某现场演示赌博的作弊方法,并由朱某某拍摄视频。期间,杜某某逼问邬某某参与赌博作弊的人各自分红的金额,邬某某说不出,杜某某便用手机充电线、插板电线抽打邬某某的身体。后杜某某让邬某某写下参与赌博作弊的人各自分红的金额以及总共赢取杜某某5万元的字据。期间,杜某某让邬某某继续借钱还给他,邬某某未借到,杜某某便扣留了邬某某的身份证,便于后期继续找邬某某等人索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朱某某、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敬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胜

检察官助理:仇重阳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被告人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6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9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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