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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敖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某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杜某甲(小名某甲绰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兴某市**镇**村街**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兴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敖某某(小名小某乙,绰号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兴某市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某市**街道**路**号,现住贵州省**街道**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兴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兴某某、小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兴某市**街道**村**号,现住贵州省兴某市**街道**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兴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兴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敖某某、林某某、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兴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兴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杜某甲先后在兴某市东湖街道办事处仁智家园对面刘某某家的三楼、桃园小区商住楼**楼开设赌场,邀约赌客以打麻将、斗牛、挖豹子等方式赌博,打捉鸡麻将每注50元至100元不等,以混五清十,自摸翻倍的方法计算赌资;挖豹子每注100元至3000元不等;斗牛每注100元至500元不等。每天参赌人员3至10余人,赌场要求每人自备赌资3千元至1万元以上。赌场一天分为三场,杜某甲每场向每名赌客收取50元或100元桌费,并为赌客提供餐饮,赌场楼梯通道安装有铁门、视频监控设备,逃避公安机关查处,非法获利20余万元。期间,杜某甲邀约了被告人敖某某、林某某、曹某某在赌场内放码,1万元每天收取100元的利息,为赌场提供资金,其中敖某某在赌场上放码给赌客周某某、包某某、李某乙、杜某乙、单某某、谭某某、马某某等人共计22余万元,获利1万余元;林某某放码给包某某、刘某甲、谭某某、吴某某、杜某丙、毛某某等人共20余万元,获利1万余元;曹某某放码给周某某、杨某甲、包某某、杜某乙、毛某某、杜某丙、谭某某等人共计10余万元,获取利息1万余元。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杜某甲被兴某市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2020年3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兴某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3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敖某某被兴某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3月19日11时,被告人林某某被兴某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2.证人包某某、杨某甲、刘某甲、单某某、杨某乙、袁某某、毛某某、杜某乙、王某甲、杜某丁、李某甲、雷某某、肖某某、马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刘某乙、谭某某、李某乙、杜某丙、周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甲、敖某某、林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敖某某、林某某、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雷慧廷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敖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兴某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住贵州省兴某市**镇**村**组**号,电话1518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23份,换押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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