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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五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洪,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街道**。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宏,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址潮阳区金灶镇新林伯某某龙某某巷7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上列五名被告人均被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黄某甲洪、罗某甲、蔡某某、林某甲宏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8年7月份开始,在普宁市大南山街道陂沟村一山坡边搭建的铁某某开设一花边水溶染色加工场,先后雇佣被告人黄某甲洪、罗某甲、蔡某某、林某甲宏到加工场务工,其中黄某甲洪在该加工场负责管工、运载货物等,罗某甲负责开单、记数等,蔡某某、林某甲宏在加工场负责水溶、染色、清洗、脱水等工作。该加工场没有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水溶染色产生的废水直接向场外沟渠排放,严重污染周围环境。2018年8月28日公安机关查处上述加工场,抓获被告人罗某甲、蔡某某、林某甲宏。经普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加工场被采样的污水进行检测:加工场排放的污水含有苯胺类,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洪、杜某某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10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调查报告、移送材料清单,现场检查笔录、采样现场照片、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取水样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普宁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移交清单,作案工具车辆照片,全国机动车信息查询材料,户某某、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罗某丙坤、黄坚宏、杜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普宁市**,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黄某甲洪、罗某甲、蔡某某、林某甲宏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杜某某、黄某甲洪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XX

2019年1月16日

附:

1.五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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