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94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县**乡**村**家**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盗窃,于2003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盗窃,于2012年1月20日被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3年4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3年12月23日被江西省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0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9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潜入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魏某某家,趁魏某某睡着之际,将魏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和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1075元盗走,后将该手机变卖获利60元。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73元。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情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