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谎称有渠道售卖医用口罩,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4106元,用于赌博。李某某于2月19日报警,李某某于2月22日和2月23日归还李某某被骗钱款。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谎称有渠道售卖医用口罩和额温枪,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53200元,用于赌博、还债等,后唐某某发现被骗,要求其归还钱款,其归还人民币3200元,2月24日唐某某报警。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4106元。2020年2月29日,李某某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村**号被抓,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微信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燕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