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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81994********,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镇****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谎称有渠道售卖医用口罩,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4106元,用于赌博。李某某于2月19日报警,李某某于2月22日和2月23日归还李某某被骗钱款。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谎称有渠道售卖医用口罩和额温枪,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53200元,用于赌博、还债等,后唐某某发现被骗,要求其归还钱款,其归还人民币3200元,2月24日唐某某报警。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4106元。2020年2月29日,李某某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村**号被抓,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微信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燕

202031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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