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18年2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南罐小区楼下看到被害人龚某某停放的一辆铃仕牌蓝色电动车未拔钥匙,遂将该电动车骑走。经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41元。
2019年10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乔岭村城峰自然村看到被害人李某甲停放的一辆金箭牌水红色电动车未拔钥匙,遂将该电动车骑走。经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99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0月2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累犯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丽娜
附:
1.被告人李某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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