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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赵某某敲诈勒索案、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73********,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小二猪,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90********,布朗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另处)、段某某(另处)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5年的一天,周某某和马某某(另处)在昌宁县**镇**路段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经张某某和李某乙劝阻后双方各自离开。马某某向李某某谎称自己被周某某打伤,便邀李某某等人驾车在**路段和县城范围内寻找周某某,未果。当天李某某电话联系到周某某称要解决其殴打马某某的事情。第二天,李某某便邀赵某某、李某乙、段某某、王某某到王某某妻子窦某某经营的**酒店二楼茶室,并让周某某到该茶室解决问题。晚上21时许,罗某某陪同周某某到达茶室,李某某、赵某某言语威胁周某某并以赔偿马某某医药费为由敲诈周某某,后周某某外出借钱,1小时后,周某某将借到的人民币5000元交给李某某,才得以离开。当天晚上,马某某便邀李某某、赵某某、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到天都KTV唱歌,段某某与马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各自散场。第三天,马某某和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200多元,并让陈某某帮忙去天都KTV结账近人民币5000元。2019年4月19日,周某某就此事将李某某、马某某举报到昌宁县公安局,二人得知此事后,便找周某某进行协商,由马某某赔偿周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让周某某到公安局撤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侦查。

(二)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2年,赵某某向刘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2%,刘某某扣下首月利息后赵某某拿到人民币17600元。2013年,赵某某通过辉某某偿还刘某某本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李某某帮刘某某向赵某某讨债,赵某某让其妻杨某某拿了人民币10000元给李某某清偿本金,李某某还以讨要伙食费为由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700元。2014年底,李某某在昌宁县**中学对面的食馆找到赵某某,对其实施殴打,并要求赵某某偿还刘某某利息人民币8000元,因赵某某拒绝,李某某便当场将赵某某的云ME****吉普车开走。一个月后赵某某和杨某某将人民币8000元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才将吉普车归还。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竹

检察官助理:邵爱民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1册,光盘52张;

3.U盘1个;

4.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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