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市**镇**村**村民组24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7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2019年8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双峰县**街道办事处**村地段盗窃,其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村大塘学校对面的的白色雪弗兰越野车的车门未锁,拉门进入车内翻找财物时被附近的群众发现并现场抓获。
2、2020年3、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双峰县**街道办事处**街38号地段盗窃,其见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车门未锁,拉门进入车内盗走“CASIO”男士手表1块、“OSSINE”男士手表1块及黄芙蓉王香烟2包。经认定,该2块手表共计价值人民币2695元。
3、2020年3、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双峰县**街道办事处**街218号地段盗窃,其见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车门未锁,拉门进入车内盗走外币66张。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确定,该66张外币中的7张外币可在我国大陆地区汇兑,合计价值人民币528.95元。
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双兴街地段被巡逻民警抓获,从其住宿的宾馆房间内查获盗窃的手表和外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朱某某、肖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第一笔盗窃事实系犯罪未遂,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李某某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彩银
检察官助理:刘书剑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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