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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诈骗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李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期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曾向杨某某提及其为杨某某怀孕并流产的事宜,并称其前男友刘某某在西安市很有背景,不同意二人谈恋爱。后二人于2018年2月分手。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谎称其前男友刘某某因其怀孕流产对身体造成伤害要杨某某出钱、自己患有尿毒症及需要偿还他人借款等为由,多次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钱款,并威胁被害人杨某某若不给钱,其前男友刘某某会找被害人杨某某麻烦、殴打杨某某,迫使被害人杨某某多次给其转账共计人民币283500元。被告人李某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贷款、日常消费。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1份;

5、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玉才

检察官:王兴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光盘5张。

4、随案移送iphone直板手机(后壳破碎)1部,现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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