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85********,汉族,文盲,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路**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于2005年12月29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7月31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4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9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8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被该分局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小区等地,趁无人之际,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等物,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77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楼附近,趁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490元,后该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云龙区**小区**号楼附近,趁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宝悦牌电动车一辆(无法标价),后以人民币110元的价格出售,赃款用于日常花销;
3.202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云龙区**宿舍**号楼**单元附近,趁无人之际,采用撬别手段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后出售,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420元;
4.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附近,趁无人之际,采用撬别手段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电瓶一组(无法标价),后出售;
5.2020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附近,趁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宝悦牌踏板电动车一辆(无法标价),并将被盗电动车的电瓶拿走,后将该车停放在别处后丢失,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60元,被盗电瓶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20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村**号楼附近,趁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踏豹牌电动车一辆,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乔某某、徐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欢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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