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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1********,汉族,小学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月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5年2月、2004年11月、2008年4月、2019年3月5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9年5月27日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影响,同年5月30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23 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至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小区**幢**室被害人钱某某家中,入户窃得被害人钱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93222 元的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3枚、黄金耳环1对、黄金吊坠1个、黄金挂件1个、仿“卡地亚”牌戒指1枚,后换乘出租车至上海市青浦区**小区门口销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赃物黄金首饰等(均系照片);

2. 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3. 证人毛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江苏省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检测表报告、苏州市吴某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8. 视听资料:路面监控录像、存取款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丽娟

                              

2020年 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5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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