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市检侦监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13日被云南省新平蠡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吸毒于2002年5月28日被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责令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3年10月21日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被害人王某某,女性,江西省赣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镇**村**组**号,因本案被害身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丈夫阎某某、被害人王某某三人因情感纠纷引发矛盾。阎某某婚内与王某某一直保持男女朋友关系直至案发当日。
2019年4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因外出与朋友喝酒的阎某某长时间不接听电话,便前往娱乐城进行寻找。后得知阎某某在送王某某回位于赣州**宿舍的路上,被告人李某某随即叫朋友龙某某驾车陪同前往王某某所在的**宿舍。4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达**宿舍,看见阎某某和王某某在宿舍楼下搂抱在一起,情绪十分激动,遂上前质问阎某某是不是要和王某某在一起过。三人僵持无果后,被告人李某某因口渴中途离开,前往附近的**店找水喝。被告人李某某在店内喝水期间,看见店内桌子砧板上放有两把菜刀,随即拿起其中一把刀柄为不锈钢,刀身刻字,长度为二三十公分的单刃菜刀,别在后腰的裤子上,并对店主罗某某称要“吓唬吓唬他们”。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回到阎某某和王某某身旁,质问阎某某是否跟其回家,阎某某连说了几遍:“你走。”被告人李某某感觉十分绝望,情绪彻底失控,脑海中产生了“大家都不要活了”的想法。于是,被告人李某某将上前抱住自己左侧肩膀的龙某某用力甩开,右脚向站在自己右前方的王某某迈了一小步,同时将右手伸向背后拿出别在裤腰带上的菜刀,举起菜刀朝王某某左侧肩膀、脖子的位置砍了一刀。当被告人李某某抬起右手想继续砍第二刀时,阎某某立即上前阻止并用双手抢刀,被告人李某某顺势朝阎某某头顶砍去。随后,阎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扭打在一起继续抢刀,边抢边往院子里面走。趁被告人李某某松手之际,阎某某抢过菜刀,将其扔向旁边的铁丝网围墙,但菜刀没扔出去被弹回到地上。被告人李某某上前捡起菜刀并返回院子里,见阎某某的同事曹某某想上前夺刀,被告人李某某用刀往自己左手前臂上砍了一刀,尔后,李某某又当着阎某某的面朝自己左手前臂、肘部位置分别砍了一刀。最后,在阎某某和同事的劝解下,被告人李某某将菜刀扔在院子内木材厂门口的墙边。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派出所接警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将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控制,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和阎某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同时,经120急救中心医生现场检查,被害人王某某在120到达现场时已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某系大出血导致急性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少华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光盘伍拾张(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讯问同录拾肆张、指认犯罪现场同录壹张,阎某某等证人询问同录贰拾肆张,现场监控录像壹张,报警录音壹张,现场出警照片、视频贰张,行车记录仪光盘陆张,电子笔录光盘壹张);
4、随案物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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