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永朝),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1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28日至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12月31日、2020年2月16日至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5日,买毒人员邹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要购买20套毒品,双方约定1克冰毒和1粒麻古为一套(冰毒学名为甲基苯丙胺,麻古学名为甲基苯丙胺片剂),总价7000元。当天,邹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2000元定金给李某某。2019年6月7日,李某某带着毒品驾驶白色大众朗逸奥S0QW43小车至双峰县永丰镇**停车场与邹某某完成毒品交易,再收款5000元。
2.2019年6月12日,邹某某再次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20套毒品外加10粒麻古,总价7700元,并同时支付了3000元定金至李某某发来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上。次日,李某某带着20.43克冰毒和30粒麻古驾车至双峰县泓延大酒店后面,待行至二楼邹某某的租房门口时被双峰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6月13日,民警在李某某身上缴获冰毒两袋重20.43克,麻古30粒重2.95克。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扣押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李某某上述两次贩卖毒品给邹某某,其中冰毒总重约40.43克,麻古50粒总重约4.9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入库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通话记录、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而贩卖约45.3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孟良
助 理:王杰燕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84132****、135098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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