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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永利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永利,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福鼎市**村**号,住福鼎市**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5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由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永利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永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永利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李某某),从福鼎市**工业区往福鼎市**中学方向行驶,途经福鼎市**路**号**路段时,碰撞对向由洪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载石某某),造成李永利、李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永利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7.95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永利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永利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永利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无牌二轮摩托车车辆照片、车辆信息单、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李永利出具的报废申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医院疾病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洪某某、石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永利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0236号)、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1888、31889号)、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50982120200000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鼎公鉴[2020]97号)等鉴定意见;

6.福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7.福鼎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永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利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永利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永利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永利有违法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永利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永利现被取保候审于福鼎市**村**号,联系方式133584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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