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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天津市北辰区**街**路**园**号楼**门**号。2018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向在香港经营手表生意的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帝驼、积家、江诗丹顿等高档品牌手表并在国内销售。李某某支付货款后,由林某某在香港委托他人或者将手表交给李某某指定人员,在深圳口岸选择旅检通道将手表、表盒等分开夹带走私进境,进境后再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李某某。经天津海关计核,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境手表36块,涉嫌偷逃税款1115600.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物流信息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自南京海关缉私局调取的林某某案卷宗材料;

4、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雇佣他人采取夹带的方式走私进口手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国岩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213****。

2、案卷材料1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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