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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狩猎案)_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公诉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镇远县羊场镇小圆山(小地名)用捕鸟杆、鸟网等工具非法狩猎30只野生鸟,并于2019年4月28日在凯里市“鸟山”(小地名)出售其中13只野生鸟,在出售过程中被凯里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在位于镇远县羊场镇羊场村李家湾组的李某甲家中查获另外17只野生鸟以及捕鸟杆、鸟网等工具。经黔东南州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李某甲非法狩猎的30只野生鸟中有24只为鶲科画眉亚科噪鹊属画眉、4只为鶲科画眉亚噪鹊属白颊噪鹊、2只为须鴷科拟啄木鸟属大拟啄木鸟,均系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所列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鸟杆、鸟网等工具;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姜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黔东南州林业科学研究所2019-08号动物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捕鸟网非法猎捕30只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

检察官助理:田政鑫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所在镇远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48619****。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5.涉案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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