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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现住冷水江市**办事处**居委会**地段。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15日至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1日至4月15日,自6月15日至6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8日,冷水江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设置资江冷水江段禁渔区与禁渔期的通告》,规定资江浪石滩水电站大坝至下游布溪街道办事处郭家居委会与新化相邻水域为禁渔区,每年的4月1日0:00至6月30日24:00为禁渔期。常年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2018年3月12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背着电打鱼机步行至冷水江市资江河边捕鱼。其从资江河边老码头附近出发,沿着河往冷水江市水利局方向捕了1个多小时的鱼,共计捕获各类鱼2斤左右。同日2时许,李某甲被民警抓获,打鱼机被现场扣押。被捕获的活鱼已放生,死鱼进行了无害化掩埋处理。到案后,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电打鱼机、竹竿、鱼的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资江冷水江段禁渔区与禁渔期的通告、宣传资料、户籍资料等;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抓获经过、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戴旭斌

检察官助理:何鹭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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