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经营船厂、购买商铺、投资制药公司、开发日用品配送中心等需要资金为名向社会人员吸收资金,其允诺给予月利率3%—10%高息为诱饵,通过亲友“口口相传”的方式将高息借款筹资用于经营的消息向身边的人扩散,先后向朋友以及朋友介绍的社会不特定对象高息借款共计人民币(下同)6845.265万元,具体借款情况如下:
1、向黎某甲高息借款2522万(已付利息152.2万元,本金一分未还);
2、向覃某某高息借款750万(已付利息100万元,本金一分未还);
3、向沈某某高息借款553万元(已付利息178.9万元,本金一分未还);
4、向黎某乙高息借款208万元(利息一分未付,本金已还70万元);
5、向杨某某高息借款40万元(利息一分未付,本金一分未还);
6、向温某某高息借款608.66万元(已付利息35.06万元,本金一分未还);
7、向黄某甲高息借款1229.345万元(已付利息200万元,本金一分未还);
8、向李某乙高息借款共250.4万元(已付利息60万元,本金一分未还);
9、向黄某乙高息借款419.84万元(已付利息44.22万元,本金一分未还);
10、向李某丙高息借款共264.02万元(已付利息60万元,本金一分未还)。
至案发,李某甲已经支付利息830.38万元,归还本金70万元,尚欠6775.265万元。李某甲高息借款所得资金部分用于生意投资,部分用于偿还先前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监局证明、借条、银行交易记录、工商登记材料、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覃某某、黎某甲、沈某某、黄某丙、李某丁、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温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文标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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