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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熊善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9月,被告人傅某某通过手机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器、枪托、精密钢管、消音器、瞄准器等零部件及射钉弹、钢珠各若干。后傅某某在其家中使用电焊机、砂轮机、内六角扳手等工具将所购射钉器等零部件自行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装射钉枪,用于日常玩耍。2019年5月24日,公安民警在巫山县**镇**村傅某某家中查获改装射钉枪1支、瞄准器1个、精密钢管3根以及2.5mm射钉弹28颗、1.8mm射钉弹144颗、1.5mm射钉弹800颗、8.0mm钢珠2600颗、7.93mm钢珠523颗。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傅某某在巫山县**镇**村自己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开州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指认照片、检查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性能鉴定意见;

5.开州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一支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占锐

检察官助理:代小天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共101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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