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9日至3月9日、自2020年4月10日至5月10日);依法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3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从徐某某手中转包九真镇利涉村****组100余亩土地,李某甲接手后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该转包土地上擅自开挖水塘用于养殖,造成土地种植条件不存在,经天门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6.94亩,其土地性质属林地。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在涉案土地上建设的240平米餐厅和103平米烧烤屋等建筑物,已于2019年3月9日被拆除。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接到公安机关传唤电话后自动到天门市公安局接受审查,视为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补充侦查相关说明、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关某某、孔某某涉嫌破坏农用地的核查报告、立案呈批表、八一游乐园内拍摄照片、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补充协议、天门市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结算专用凭据、租赁土地平面图、收条、关某某、孔某某在利涉村3.6.8.9组挖水塘占用土地的类型和面积的认定、关于16.94亩鱼塘占地面积及占用土地类型、性质的说明、关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解析说明、关某某、孔某某涉嫌破坏农用地案的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董某某、徐某某、尹某某等10人的证言;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片及八一游乐园平面图;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农用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秋云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天门市**街**小区**号,联系方式:1336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