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Z3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无业,住安徽省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至1月,被告人李某甲分别从**、**、微商“**网络科技”(微信号**)等处购买了快排气阀、恒压阀握把、高压气瓶、高精密无缝钢管等气枪配件,然后在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的家中组装成快排气枪1把,后多次携带快排气枪到和县**镇**村后山上射击。
2.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帮助李某乙(另案处理)分别从**、**、微商“**网络科技”(微信号**)等处购买了快排气阀、恒压阀握把、高压气瓶、高精密无缝钢管等气枪配件,然后在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的家中组装成快排气枪1把,组装完成后,李某甲与李某乙一起携带快排气枪到和县**镇**村后山上试射成功。
经鉴定,上述两把气枪均属于非制式枪支。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8月18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快排气枪2把、快排气枪打气筒1把,华为手机1部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李某乙、耿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马公物鉴(痕)字[2020]31号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迎涛
检察官助理:许宗东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交赃证款物见《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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