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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鑫、林某甲、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015号

 

  被告人李某甲鑫,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住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洪某某村官下43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鑫、林某甲、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0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鑫、林某甲为牟取非法收入,合伙经营 “重庆时某某”、“北京赛车”等赌博网站,接受参赌人员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鹏、李某丙俊、林某戊龙、李某丁(六人均已行政处罚)等人投注,并以每天200元的工资雇佣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在该赌博网站帮忙,负责为参赌人员上分,期间参赌人员投注金额13933018.15元。2019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加入与被告人李某甲鑫、林某甲合伙经营该赌博网站,同时以每天300元的工资雇佣同案人张某某在该赌博网站帮忙,负责为参赌人员上分,至 2019年4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局城东派出所查处,期间参赌人员投注金额1818433.08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8月17日到普宁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其有如实交代其涉嫌开设赌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移送审查处理文件清单、现场照片、微信、支付宝相关截图、户某某;2.证人李某丁、李某丙俊、林某戊龙、林某乙、林某丁鹏、李某戊佳、林某庚群、杨水标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鑫、林某甲、陈某某及同案人的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李某甲鑫、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鑫、林某甲、陈某某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李某甲鑫、陈某某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移送审查处理物品请一并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26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某某;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李某甲鑫的辩护人江某某伦,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5.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吴某某,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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