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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1997年10月2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系被害人李某丙父亲。2020年8月6日23时许,被害人李某丙酒后回家与其妻子谢某某吵架,被告人李某甲到龙港市**街**小区**栋**单元**室李某丙家中劝架,期间与李某丙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揉,致李某丙摔倒在阳台上,其头部后脑勺砸在阳台地砖上,后李某丙离家出走。2020年8月7日7时许,被害人李某丙被发现在龙港市西排祠堂边的凉亭椅子上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丙符合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李某丁、谢某某、陈某某、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过失致其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李某甲(1358*******,龙港市**村**号)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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