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9196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村**号,务农。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镇**石材厂内开叉车叉石头时石头碰到墙体,致墙体倒塌。将正在石材厂内干活的被害人王某某砸倒并当场死亡。被告人李某甲因害怕便用手将石头上的泥土擦拭后骑电动车逃回家中。后侦查人员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实施叉车作业时,无意将他人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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