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56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8********,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员,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骗取他人钱财,通过利用他人的微信圈发布其有口罩售卖的信息或者通过微信好友联系需要购买口罩的人员,向其谎称自己有一次性医用口罩和N95口罩售卖,其中一次性医药口罩的出售单价为1元、1.5元或2元,N95口罩的出售单价为8元或10元。通过上述方式,李某甲先后骗取曾某甲、张某某、曾某乙、李某乙、尹某某、程某某、吴某某、黄某某、温某某、刘某某等10人共计人民币939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8日,李某甲采取上述方式骗取曾某甲270元,骗取张某某1480元。
2.2020年1月31日,李某甲采取上述方式骗取曾某乙330元,骗取李某乙280元。
3.2020年2月1日,李某甲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尹某某225元,骗取程某某550元,骗取吴某某800元。
4.2020年2月2日,李某甲采取上述方式骗取黄某某5000元。
5.2020年2月7日,李某甲采取上述方式骗取温某某220元,骗取刘某某240元。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镇茶电厂镇街上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李某甲处查获一部蓝色华为畅享8智能手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8月6日,李某甲就上述骗取的钱财全额退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甲、张某某、曾某乙、李某乙、尹某某、程某某、吴某某、黄某某、温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扣押、封存等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玉华
检察官助理 陈澜方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原址,联系电话:1872323****、1573603****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涉案的一部蓝色华为畅享8智能手机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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